【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曝光台】汉寿县太子庙龙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
2023-10-12 10:24:46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 编辑:彭炼 | 作者:牟力          浏览量:11070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办理的龙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予以公开。

汉寿县太子庙龙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3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要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太子庙龙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3年9月25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1号(92#)、2号(92#)、3号(92#)、4号(92#)、9号(95#)、10号(95#)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分别为1.25、0.70、1.12、1.17、0.59、0.64,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和7.6表4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的限制要求,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2023年9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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